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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进行言语劝说。可见周临波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积极提供帮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明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沈东林、周临波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人进行上诉后,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周临波和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让人意外的是,明元区人民法院和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唐斌案受害人叶开和中间人徐宁,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沈东林、周临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维持原判,是周临波和沈东林没想到的。

    

    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唐斌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了,他才打电话给周临波安排会见。

    

    周临波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叶开、徐宁都不认识。唐斌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

    

    周临波表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

    

    同时,他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却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沈东林和周临波还表示,唐斌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唐斌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唐斌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徐宁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

    

    唐斌说是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受到了徐宁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因为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沈东林和周临波则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唐斌被取保候审之后,汤庆刚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经多地公安机关证实,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由于认为在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周临波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周临波获取了更多有关周小健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周临波提供的一段与天宁市检察人员27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周临波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这个案件的幕后,有领导的批示。”

    

    另外,周临波反映,他的案件是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他的级别,还达不到由市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

    

    两名民警获刑,在天宁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知情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都不认为周临波和沈东林有滥用职权行为,时任明元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曾在该案的二审前找到周小健,希望能公正调查、审理此案,而周小健向其表示,听取检察院汇报后,认为确实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天宁市公安局王副局长还曾亲笔写信给周小健,希望公平审理。

    

    主要是一审过后,周临波开始申诉、信访。天宁市公安机关曾对相关证据、犯罪要件等进行过研判,并邀请比较知名的法学专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认为沈东林和周临波不构成犯罪。

    

    第960章大胆妄为的秘书

    

    王副局长曾建议以组织的名义与天宁市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依法办案,但领导没有批准。

    

    于是他以个人的名义给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手写书信,向其介绍了案情和专家意见。

    

    他在信中提到尊敬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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