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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是釜底抽薪——直接否认那个罪名的合法性前提!
他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第一,林城市政府从未依法发布通告,明确祁家村杉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边界。
因此,从法理上讲,这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林城的地界上,从未正式设立。
第二,既然保护区在法律上不存在,那么祁家村村民世代守护的那片林子,其土地性质,就依然是集体林地,而不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省财政下拨的那笔九百三十万,就不能被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偿款。
它只能被视为一笔预备资金,是省里为了一个待建项目而提前划拨的款项。
第四,既然是预备资金,那么他作为林城市的最高决策者,在面对财政极度困难、工业发展嗷嗷待哺的紧急情况下,将一笔待建项目的预备资金,临时调剂用于另一个更具紧迫性的发展项目,这属于地方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行使财政资金统筹调配的行政裁量权。
这或许是违规,或许是程序不当,但绝不是挪用公款的刑事犯罪!
这个逻辑,足以将任何试图给他定罪的指控,都绕进死胡同里。
这还不是最妙的。
最妙的一步在于,如果他的论述成立,即自然保护区在法律上不存在,那么祁家村村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就成了一句笑话。
既然不是法定的自然保护区,村民在自家的集体林地上砍几棵树,最多也就是违反了《森林法》或者《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属于林业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罚点款、补种树苗就顶天了。
根本够不上刑事犯罪,更谈不上是祁同伟治家不严的政治污点。
他要把自己和祁同伟,用这套逻辑,死死地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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