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13. 青春的十字路口[番外]  警营岁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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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互相补充中巩固着记忆。那些曾经觉得枯燥难记的法条,在反复的提问和讨论中,渐渐变得熟悉起来,甚至开始融入血液,成为一种本能的反应。

    深夜两点,王超突然把书一扔,靠在墙上,长长地舒了口气:“不行了,脑子已经满了,像个被塞满的硬盘,装不进去任何东西了。”他的眼睛里布满血丝,下巴上冒出了青色的胡茬。

    赵磊也揉着太阳穴,声音带着浓浓的疲惫:“我也是,现在看字都觉得在跳,好像有重影。”

    林晓站起来,活动了一下僵硬的脖子和肩膀:“休息一下吧,过度疲劳反而影响记忆。我听心理学老师说,适当放松能让大脑更好地整理信息。”

    我们走到阳台,推开窗户,冰冷的夜风吹拂着发烫的脸颊,让人清醒了不少。远处的城市灯火阑珊,星星点点的光在黑暗中闪烁,宁静而美好。那是我们将来要守护的地方,是无数人安睡的家园。

    “说实话,”王超靠在栏杆上,望着远处的灯火,突然开口,“我以前一直觉得法律条文太多余,太束缚手脚。抓坏人就抓坏人,哪那么多讲究?程序太复杂,反而会让坏人钻空子。”

    他顿了顿,语气里带着一丝感慨:“但现在好像有点明白了——这些束缚不是为了限制我们,而是为了保护每个人不被权力伤害。就像今天模拟法庭里的情况,虽然可能放过了一个‘罪犯’,但却守住了‘不能用违法手段抓人’的底线。如果为了破案就可以随意搜查、随便抓人,那每个人都可能面临被冤枉的风险,包括我们自己。”

    赵磊也点点头,难得地没有反驳:“是啊,特别是学了那么多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后。以前觉得只要人是真的犯了罪,用点‘特殊手段’也没什么,现在才知道,一旦开了这个口子,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最后谁都控制不住。可能有时候会因此放过一些有罪的人,但更多的时候,是保护了那些无辜的人不被冤枉。”

    我看着远处居民楼里透出的温暖灯光,想起实习时跟着的杨师傅说过的话:“小周啊,警察的权力很大,能决定一个人的自由甚至命运,所以约束也要更多。法律不只是我们管理别人的工具,更是管理自己的准绳。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我们是执法者,

    更是法律的守护者。如果我们自己都不把法律当回事,那老百姓又怎么会相信法律呢?”

    那晚的阳台夜谈,像一场无声的洗礼。我们不再把法律条文当作枯燥的背诵任务,而是开始理解它们背后沉甸甸的意义——那是对权力的约束,对权利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考试那天,天空飘着细碎的雪花,落在窗台上,很快融化成水珠。考场里安静得能听到笔尖划过纸张的沙沙声,还有窗外偶尔传来的风声。拿到刑事诉讼法试卷的那一刻,我的心跳还是漏了一拍,但深吸一口气后,便迅速平静下来。

    案例分析题果然如预想中那般复杂:一个故意伤害案,涉及到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物证的提取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等多个问题,每个问题里都藏着细小的程序瑕疵。我想起模拟法庭上的失误,强迫自己放慢速度,逐字逐句地阅读,像侦探排查线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我先在草稿纸上列出案件的时间线和证据清单,然后对照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逐条分析: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是否告知了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题目里说“口头告知”,但根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这是一个瑕疵。提取凶器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有,但见证人是本案被害人的邻居,存在利害关系,其见证效力存疑。对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是否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嫌疑人是累犯,且有暴力犯罪前科,不符合条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我不仅指出了这些问题,还在旁边写下了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书面告知嫌疑人辩护权,并记录在案”“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中立第三方作为见证人”“对累犯且有暴力犯罪前科的嫌疑人,不宜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交卷铃响时,我长长地舒了口气,感觉手腕都有些发酸,但心里却异常踏实。不管最终成绩如何,我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都写进了那份试卷里。

    成绩公布那天,公告栏前再次挤满了人,比评估结果公布时还要热闹。我们几个挤在人群中,踮着脚尖寻找自己的名字。刑事诉讼法我得了85分,虽然不是最高的(王超考了91分),但已经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

    赵教授在课堂上总结考试情况时,脸上难得露出了笑容:“今年的整体成绩比往年有明显提高,特别是在程序意识方面,大部分同学都能准确识别案例中的程序瑕疵,这说明大家开始真正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了。”

    他顿了顿,拿起几份试卷作为范例:“有几位同学在案例分析中,不仅指出了程序瑕疵,还提出了如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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