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三十八章:直达东宫  未明女律官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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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末,天已有些热了,热得沈蕙笙手心出了一层薄汗。

    她放下卷宗,在素帕上轻轻一拭,眉头不由皱了起来。

    如此荒谬之事——竟也能在宫禁之内发生?

    宫中禁严,官婢出入皆需腰牌、册籍逐一核对,一人一牌,寸步难差;按理说,连一个脚都迈不出去,怎么会传出“贩人”二字?

    难不成,偌大的皇宫,还会吃人不成?

    沈蕙笙低下眼,目光落在案前摊开的三份内廷证词上。

    第一份:官婢月婷

    称青梅是“夜间私逃”,她“劝不住”。

    沈蕙笙几乎失笑——逃?怎么逃?宫墙是纸糊的吗?夜间巡哨又是看戏的?

    第二份:官婢秋华

    称“青梅跟人走了”,她“不认识”。

    沈蕙笙指尖顿了顿——不认识?不认识可以,但供词里至少要有外貌、身形、声气,总不至于全然模糊。

    第三份:内侍高德佑

    坚称“当日无女婢出”,并补了一句:“旁人可作证”。

    沈蕙笙眸色微沉——旁人?宫门值守本就多人轮替,若真有隐匿之事,绝不止他一人沾手。

    这时,一阵热风吹过,纸页被吹得微微鼓起,可那三份证词的内容,却像被压得死死的,如同三扇紧闭的门,把真相牢牢堵在门后。

    沈蕙笙不禁想起了阿棠——那个死在冷井里的小宫婢。

    那天,她写下《宫内验案流程条列》,原以为自此——至少不会再有人死得不明不白,可没想到如今,竟有人连生死都未明。

    那种沉在心底、日夜难消的郁结仿佛又被扯起一角。

    仿佛阿棠的故事,并没有结束,而是在以另一种方式,被重新开始了。

    可这一次,沈蕙笙不再是那无力的见习讲事,她说的话,她落的字——能被听见、看见了。

    她深知,无论是阿棠,还是青梅,都绝不可能是个例。

    既如此,唯有以律与制为据,补其所缺、缝其所漏,使此类之案,不复有再生之隙。

    ——这便是她成为律席,乃至讲官的意义所在。

    可她也很清楚,即便她能讲案,能补律,能将别人忽略的漏洞一条条补上;可那些律条与制度,也只能日后生效。

    对于青梅而言,它还是来得太迟。

    因为——讲律能复理,却不能复命。

    每想到这里,她的心口便空了一下。

    查案之责不在她,断案之权更不在她,她所能为青梅做的,只有让她成为最后一个,落进这条缝隙的人。

    仿佛无论如何努力,她所有能做的,永远都晚了一步。

    她的手不由自主收紧,片刻后,又缓缓松开,将卷宗推回案中央,神情如水般冷静。

    仅两日,她便提出三种讲解,援引旧年废例一条,与现律冲突处提出补律建议,并将那一条条支离破碎的证据链,重新理顺,缝合成可供审断的骨架。

    她的第一讲,从制度讲起。

    只盯着条文本身,不指名道姓,不对人,只对“制”。

    她指出宫中官婢的“腰牌制度”天生有缺——腰牌可代持,并非“身识记号”;册籍由内廷自录自审,无外署复点;而最大漏洞所在,正是宫婢的离宫制度本身:宫婢服满、病退、赐退,皆需“注销腰牌”,并由内廷重新在册中更名。

    于是,一个可怕的可能性出现了——只要在此处偷换一步,便可实现冒名顶替。

    牌在,人未必在;账合,人也可不见。

    第二讲,她改从三份证词的办案要素拆解。

    她将月婷、秋华、高德佑三份供述一一列出,不作评断,只问一句——合不合理。

    “夜间私逃”——行为是否合理?

    “跟人走了”——何人有此机会?

    “无女婢出”——证据能否自洽?

    第三讲,她则把锋口直指律例本身。

    她翻出三年前被废的旧例:“凡官婢失踪三日,须由内廷、吏部、皇城司三署同查,不得内廷独断。”

    而现行之律,却改为:“官婢失踪三日,由内廷独查,三日后呈报。”

    两相对照,漏洞一目了然——三日时间,足以让黑手掩尽一切痕迹。

    于是她提出补律三条:

    其一,凡宫婢失踪一日内,须即报宫正署、吏部、皇城司三署同阅册籍,不得三日后始报;

    其二,腰牌与册籍对勘时须当堂点名、当面核对,不得只点牌不点人,必须验身;

    其三,离宫与出入册籍须留底,由吏部与皇城司共同封存,不得事后补写。

    ——至此,她之责已尽,复案格将随卷直呈东宫。

    放下笔,她轻轻吐了口气——不是轻松,而是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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