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0章 沈阳悍匪王强《三》  中国悍匪档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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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沾满了无辜者的鲜血,他的罪行已经给十几个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李建国记得,在走访受害者家属时,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对他说:“警察同志,我不关心他为什么杀人,我只希望他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给我的女儿一个交代。”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李建国还发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细节。王强在作案时,每次都会抢走受害者的少量财物,最多的一次只抢了两百多块钱,最少的一次只抢了十几块钱。他抢钱并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一种心理满足。他觉得自己不仅夺走了受害者的生命和尊严,还夺走了他们的财产,这是对他们“幸福生活”的一种彻底否定。

    2001年8月15日,专案组将整理好的证据和案卷移交到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他提起了公诉。消息传开后,沈阳、开原、通辽等地的市民都拍手称快,纷纷表示希望法院能尽快判处王强死刑,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

    然而,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即将尘埃落定时,一个意外的情况出现了。王强的辩护律师以“王强有精神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王强进行精神鉴定。这个申请让受害者家属们非常愤怒,也让专案组的成员们感到意外。李建国立刻组织民警,对王强的精神状况进行调查,走访了他的邻居、亲戚和以前的同事,了解他的日常行为表现。

    邻居们告诉民警,王强虽然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但平时说话做事都很正常,没有出现过精神失常的情况。他在砖厂打工时,干活很利索,还能跟工友们正常交流。亲戚们也表示,王强虽然跟他们关系不好,但从未有过精神疾病的症状。专案组将这些调查结果提交给了法院,希望法院能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对王强进行精神鉴定。鉴定过程持续了一个月,鉴定机构通过对王强的心理测试、行为观察和病史调查,得出了结论:王强没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让受害者家属们松了一口气,也让专案组的成员们放下了心。

    2001年10月15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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