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八百零七章 许忠平有问题!  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条款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员工,违反公平原则。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要这个规定经过了相应的程序,比如民主公示等等,取得了员工的同意,那就有效,但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也就是由公司来拿出证据,诸如制度和约定、未回款金额及原因以及公司已尽合理催收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同样也有案例,21年帝都的一个案子,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催收的责任,若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回款延迟,不得以此对抗员工主张。

    为什么要这么判,也很简单,故意拖着等你离职了再要钱,你说你已经离职了又不知道这些,这笔钱不就省下了嘛。

    而这个问题同样可以做个延伸,周云在前世的时候就做过。

    本人已经离职,客观上无法知悉后续回款情况,无从主张权利。

    假如必须等到回款达到约定的比例或者完全回款才能拿提成,那就相当于增加自己的维权难度,所以这个约定本身就有问题。

    换句话说就是,这不公平,你要一直说没回款,那我怎么办,我要想调查必须得起诉,然后找律师开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才能去查看看有没有回款,这就凭空多了很多麻烦。

    而且单纯的催收也不能代表什么,你起诉了嘛,你又没有证据证明你没办法通过合理途径拿到回款,那凭什么就说自己拿不到啊。

    你既然不能证明你拿不到回款,那凭什么就不给我发提成啊。

    很多人会觉得这句话好像不合理,毕竟对公司来说拿不到钱还凭空给员工发钱,那这样下去公司迟早倒闭,其实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公司在这个问题上需要透明,需要让员工能通过一次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麻烦。

    起诉了,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要不回来了,那好,这销售也认了。

    如果没办法证明这个,那就得在诉讼提起来后给人家,因为信息不透明,人家不知道你啥时候才能把钱要回来,至于说要回来后主动给离职的员工发钱,有几个公司能做到呢?

    基本上是凤毛麟角。

    扯远了,回到案件中来,为什么没有支持梁萱萱的提成,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全部回款才能发提成。

    而这个时候公司还没有拿到回款。

    那么自然而然,就不支持梁萱萱拿提成。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公司那边拿出了规章制度,但是却没有这个规章制度的相应民主程序,然而许忠平这里却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质证,反倒是说这个规章制度不公平。

    这也是为什么之前周云看漏了的原因,你说这公不公平,肯定是不公平的,但你在庭审的时候就从这方面来说事行不行,那绝对不行!

    要知道,在劳动纠纷中,只要用人单位拿出规章制度,那正常情况下律师肯定要从民主程序这方面来搞事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要对方拿不出这方面的证据,那这规章制度就会被认为无效。

    至于说公平原则什么的,必须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仲裁委或者法院才能援引公平原则等等的各类原则进行判决。

    结果笔录里显示,许忠平在那里扯公平原则扯了半天。

    那你不提民主程序,仲裁庭就会认为你认同这方面,至于公平不公平的,之前就说过,这方面法学界都争议很大,仲裁庭才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多说什么,一般都是萧规曹随,很少会做大篇幅的论证。

    这是第一个问题,而第二个问题是,公司拿出了对账单作为证据,证明到现在还没有回款。

    并且以此为由来证明公司因为这笔业务甚至有了损害。

    这里许忠平的质证是,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同对账单和未回款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并不认同对账单和公司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说人话就是,你这对账单能证明没回款,但不能证明这东西对你公司造成了损害。

    真的,这让周某人都想笑,你认同对方的证据关联性,那就意味着双方对这份证据都认可,也就直接证明了没回款,然后以此为由判决不支持销售提成。

    但是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单单有对账单是不够的,必须得同步提交公司的催收记录才行。

    然而这里公司没有提交,许忠平也没有说什么,反而在辩论的时候反复说这笔业务不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

    就这两个问题,已经能证明一件事,许忠平是故意的,他故意避重就轻,以至于梁萱萱输了仲裁。

    事实上当时梁萱萱也一起参加了,但是她根本没听明白,反而感觉许忠平在不断帮着自己说话,公司那边甚至要让她赔钱,许律师在极力避免这种情况……

    典型的被人卖了还给人数钱,而事实上因为专业壁垒,这种事在过去多年里并不少,一些无良律师是真的两头吃。

    所以你现在在网上能看到,一些律师建议不要轻易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