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百六十一章 证据之王—口供?  警察陈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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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刑侦,第一时间反应过来聂超凡所说的还想再试试是什么意思。

    “林大,我...哎。”聂超凡有口难言,只能长叹一声。

    “......”

    “嘟嘟。”

    放下电话,聂超凡双手扶额闭上了眼睛。

    案件弄到如今这个地步,他也是没了丁点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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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监控没有拍到、DNA检材亦是对不上,什么证据都没有,唯一能定案的只剩下口供。

    二十年没日没夜、黑白颠倒的侦查办案;

    年岁已高亟待陪伴的老父老母;

    分离许久需要守护的妻儿;

    上级机关破案的压力;

    提干的渴望;

    众多思绪掺杂在一起,犹如龙卷风一般在聂超凡的脑中尽情的肆虐,又肆虐。

    扫荡一切,复又归于安静。

    “口供!”

    聂超凡抬起头,目露凶光。

    ————

    PS:《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可在实际落地上,不管是二十年前,还是当下,口供依然是证据之王。

    唯一有些差别的就是早年“重口供、轻证据”,现在的话还得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印证,必须得形成证据,不然检察院那边就过不去。

    也就是说单单只靠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因为口供不能互相印证。可在实际办案中,其他证据还是可以被找出来,一下子找不出来也可以先司法鉴定出来。

    仅凭口供,确实会出现冤假错案;但是全要证据链,也少不了侥幸逃脱的犯罪者。

    再讲深一点,无证据仅凭口供不能定罪。

    这是不是对于完美隐藏、销毁证据的犯罪者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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