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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款十二万余元。共计七十二万余元。
(二)裁并闲冗机关,停办中学以上学校,将所有款项移助军费,计月共三万余元。
(三)举义前中央由盐款月拨协款十二万五千元,举义后商准稽核分所尽数截留,自四年三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收银一百六十七万余元。月有长短,以九个月计,每月合十八万余元。
(四)设立筹饷局劝导各县殷实绅民,捐资济饷,规定额数,大县万五千元以上,中县万元以上,小县五千元以上,计全省大县十三县,合十九万五千元。中县二十四县,合二十四万元。小县五十九县,合二十九万五千元。共计全省额定七十三万。综计收获实数二十九万六千余元。又由省会劝捐,共收获银四万零二百余元。未收银三万一千余元。又各厘局行政委员分治员,亦劝捐报缴,共收获银一万五千余元。以上总共收获三十五万一千余元。
(五)派古道、赵伸、吕志伊、龚振鹏、寸如东、郿煜煌、张南生等,前往南洋一带及香港、越南、缅甸各处劝募华侨捐助军饷,计各地华侨先后汇到香港富记共收获银十万六千余元,上海共收获银一万元,军需局共收获银一万二千余元。三处共收获实数一十二万八千余元。
(六)将云南中国银行银币二百万元,分发第一军携入四川一百万元,第二军八万元,第三军第一梯团二万元,挺进军十万元。由各总司令负责,均作军用纸币;其余八十万元,均作本省军饷,陆续支发完毕。
(七)颁布护国公债条例,发行护国公债一千万元。(后因故停止发行。)
军械方面除了督促兵工厂日夜加工赶造子弹外,并向法国买了14 000支步枪。
唐、蔡、李三位起义领袖并发出两通电报给华侨,请求捐饷助义,两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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