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001章 欺诈血案(2/5)  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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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01章 欺诈血案(2/5)

    签了委托协议后,我把刘行长一行人送出了律所,回头就看到老罗一脸的纠结。“你这是怎么了?”我问。

    “还没谈价钱呢。”老罗苦着脸,说道,“咱跟他们的协议里可是把各种案子都分开计算的,顾问的一笔钱,民事的一笔钱,行政的一笔钱,刑事的,唉,当初哪想到一个银行会摊上刑事案子啊,忘了写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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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了这个案子,我和老罗就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起来。第一步当然是先找到罗四海,让他别多嘴。

    在中国,可不会有警察告诉你,在律师到之前,你有权保持沉默。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从多条法律的解析中就能看出来,面对警方的讯问,嫌疑人是可以不回答的。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的明示沉默权,我们一般称之为默示沉默权。

    2012年的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就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说嫌疑人可以选择陈述,也可以选择沉默。而以这一条款为基础,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其解释也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如果选择回答,那就要如实陈述。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没有说谎权。”

    虽然罗四海这个案子发生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但关于“沉默权”的辩论其实由来已久,律师在工作中也都非常注意提醒当事人这一点。个别地方也已经开始试行相关的制度了,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就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所谓“零口供规则”就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这一规则实际默许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

    但让我们意外的是,当我们赶到派出所,出示了相关手续后,却被告知这个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了。

    “老赵,不带这么玩的啊。”老罗连忙向接待我们的同时也是我们大学同学的赵警官追问道,“你们上午才把人抓来,下午就移交检察院了?你们什么时候效率这么高了?”

    “老罗,你这话说得就有点儿不要脸了啊,我们什么时候效率低过!”老赵笑了一下,叹了口气,“严格来说,我们也清楚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罗四海站在银行的角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干我们这行的,像这种案子,能调解就调解了,哪有那么多的精力去侦查这种案子啊,基层人手不够,我都三天没睡一个好觉了。”老赵抱怨道。

    “那你可得注意点,别猝死了,你老婆孩儿我可不帮你养。”老罗没心没肺地说道。

    “你也注意点,别让人弄死了。”老赵白了老罗一眼,没好气地说道,“你家太乱,没准儿寻仇的就找到你身上,还有张静那丫头,我可受不了。”

    “滚蛋,打静主意,你活腻歪了。”老罗笑骂道。

    “行了,老赵,你接着说,到底怎么了?”我微微皱了皱眉,心底毫无缘由地升腾起了一股火气。

    “我说他们俩,你着什么急啊?再说,这都是你们家老罗先挑衅的。”老赵撇了撇嘴,“那案子,没等我们调解呢,检察院主动来调这个案子,我们也不能抓着不放啊。”

    “检察院主动来调这个案子?”我大吃一惊。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除了反渎职侵权局会主动介入案件的调查,其他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或法院移交才会调查的,罗四海这件事显然不属于反渎职侵权局的管辖范围。

    “老赵,你透个底,检察院为什么会主动来调这个案子?”我问。

    “这我哪知道?”老赵摇了摇头,“人家手续齐全,我们也只能按规定办事。不过让他们这么一闹,我们也有点儿不放心了。老简,你说这罗四海会不会真的涉嫌犯罪?”他嘬着牙花子问道,“我听说,这案子里另外两家可都赔偿了,要是真没责任,人家能掏这个钱吗?这案子要是最后在检察院那边破了,那我们公安这边脸可就丢到姥姥家了。”

    “反正都丢那么多回了,也不差这一回了,是吧?那两家赔钱,我估计你同行在其中没少出力。”老罗无良地笑了一下,在老赵追出来之前,拖着我出了派出所。

    “直接去检察院。”一上车,我就说道。

    老罗却有些犹豫,思考了几秒钟,才像下定了赴死的决心一般说道:“走!”

    “你干吗像上战场一样?”我笑道。

    “罗老五不是你五叔,你当然不怕。”他白了我一眼,转动方向盘,嘟囔道,“罗家五虎罗家五虎,笑面虎罗老五,吃人不吐骨。”

    “你嘟囔啥呢?”我忍不住问。

    “罗老五,就是那个吃人不吐骨头的笑面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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