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八百九十二章 法院传票  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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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科主任王志强。

    原告代理律师:张伟。

    事件经过:“20XX年X月X日凌晨,江城54岁张女士因突发腹痛拨打120。调度指令明确要求将其送往距离仅3.1公里的江城第三人民医院,然而隶属江城建安医院的救护车却将患者拉往了距离3.8公里的建安医院。”

    “凌晨0点53分患者入院,CT检查迅速显示腹腔大量积血、脾动脉瘤破裂可能,患者已出现失血性休克。当班主治医生李俊在病历中明确写下‘病情危重,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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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转院流程迟迟未被启动。虽然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转院,但是建安医院以“病人病情危险,不宜运输”为由扣留患者,妄图进行不具备能力的手术。直至早上8点,在延误了整整7个多小时后,才将患者转往江城第三人民医院。患者送达时,已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当天下午5点4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每一个时间点,每一个细节,都记录得清清楚楚。

    果然是那个病人的事!

    王振华的手指捏紧了纸边缘,翻开传票,看向附带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他的目光在“诉讼请求”那一栏快速扫过。

    “一、判令被告江城建安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80,000元。”

    三百五十八万。

    王振华眼皮猛跳。这帮穷鬼还真敢狮子大开口。

    但他并没有太慌,能用钱解决的事都是小事!

    然而,当他看到第二条诉讼请求时,瞳孔收缩。

    “二、鉴于被告江城建安医院急诊科当班主治医生李俊,在明确诊断出本院不具备救治能力、并已在病历中写下转院建议后,未积极推动患者转院事宜,且在患者滞留期间未尽到与其危重病情相匹配的抢救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医疗事故罪。原告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刑事责任?

    王振华心头一沉。普通的医疗纠纷都是民事赔偿,这个叫张伟的律师,一上来就直接往刑事犯罪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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