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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个条文:
大明公民的生命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买卖或奴役大明公民,诱取略卖良人、以公民为奴应受法律惩治。
大明公民合于法律规定资格者,可为文武官吏。
非大明公民不得担任大明公职,只可担任外籍职位。
任何人不得阻拦大明公民考取公职和参军,不得以大明官吏和军人为奴隶,不得以考取功名的人为奴隶。
未取得公民身份的大明子民后裔,只需服兵役三年以上、且愿意成为军民户,即可获得公民身份。公民可强制解除身契为自己和家属赎身,其家属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具体由《大明律户律》规定之。(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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