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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主持枢密院。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兵律》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统御大明百官,授权都察院监察百官、纠劾百司,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监察法》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统理大明司法,授权大理院审判案件,授权刑部和卫尉寺调查案件、执行礼法,授权都察院检察案件、辩明冤枉。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直辖大明帝国、统辖大明藩属,授权理藩院治理藩属。理藩院事务由皇帝和贵族共议,无需经过内阁票拟。具体由《大明分封礼法》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七条:军事权力

    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拥有对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大明直属和藩属的武装力量,都应效忠皇帝。

    大明皇帝直领御营和锦衣卫,包括但不限于陆海空等军队,员额限为六万人。

    御营和锦衣卫官吏任免、京营禁军和长城军团将领任免,直接属于皇帝。

    经朝会和国会决议,大明皇帝可代表大明对外宣战、议和、签约。

    经朝会决议,大明皇帝可授权枢密院组建战时委员会,负责局部动员和作战。

    经朝会和国会共同决议,大明皇帝可任命战时宰辅,组建战时内阁,负责总动员和作战。

    具体由《大明律兵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八条:戒严权力

    为镇压谋反叛乱活动、保护公共安全或避免灾厄,大明皇帝可依紧急需要实施戒严。

    在戒严期间,皇帝可直接下发旨意颁布诏令。但在戒严结束后,戒严期间颁布的诏令是否继续执行,需由朝会决议。

    皇帝可对交战地区局部戒严,授权督抚组建战时委员会实施戒严权力。戒严地区可临时废止某些法律,一切以平定战乱为目的。

    当戒严超过一月时,应召开朝会决议。

    当戒严超过一年时,应召开国会决议。

    海外塞外戒严,时间不受限制。

    具体由《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九条:赦免权力

    大明皇帝可赦免臣民罪责,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对罪犯的赦免应在审判后决定。被赦免的人员如有再犯,并罚前罪。

    具体由《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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