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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薛玲荣那断断续续、充满悔恨的叙述,却将十六年前那个阴毒的计划、那个美丽的女人如何被枕边人和情妇合谋一点点毒害至死的过程,血淋淋地剖开在所有人面前!
“不!不是这样的!我是在缅北被逼供的!这不是真的!”薛玲荣看到视频里的自己,像是被烙铁烫到一样猛地尖叫起来,身体剧烈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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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们逼我的!是他们打我!让我这么说的!远清!不是我!不是我!”
法警用力按住几乎要癫狂的薛玲荣。
审判长看向杨远清:“被告人杨远清,你对这段供述有什么要说的吗?”
“这是屈打成招,视频里的薛玲荣明显神经不正常……我没有杀人。”
公诉人没有要停下的意思,继续出示证据。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杨远清的认罪书及现场笔录。”
“2002年4月21日,杨远清在京都第一看守所审讯室内,亲笔签署了认罪书,对伙同薛玲荣毒杀宋清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签字、按手印过程,有全程录像为证。”
投影屏幕上,出现那份认罪书的扫描件。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杨远清的签名,歪歪扭扭,但每一笔都是他亲手写的。
那枚红色的手印,像一滴血,滴在纸上,也滴在十六年前那个雨夜。
公诉人的声音依旧平静:“被告人杨远清在认罪书中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如何利用化工厂采购铊,如何收买医生和药剂师篡改病历、添加毒药,如何伪造死亡证明。”
“其描述与薛玲荣的供述完全吻合,包括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手法、涉案金额——所有细节,均一致。”
杨远清的辩护律师站起来,试图做最后的挣扎:“审判长,被告人杨远清在签署认罪书时,精神压力极大,可能存在……可能存在被诱供的情况……”
“对,我没有!那是他们刑讯逼供!我不承认!那上面的签字不是我自愿的!”杨远清情绪开始失控。
公诉人冷冷地打断他:“认罪书签署过程有全程录像。”
“被告人杨远清当时神志清醒,表达清晰,未受到任何胁迫。录像已提交法庭,可以当庭播放。”
说着,公诉人开始播放下一段视频。
“……问:铊盐交给谁?如何实施的?答:我……我把铊盐给了医生,跟他说……每次放一点在宋清欢的药里,剂量很小,不会马上出事,就是让她身体虚弱,没法再闹……”
“这份笔录,有你的亲笔签名和指印,同步录音录像也显示,你在神志清醒、无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供述。”
“现在,你告诉我,这上面的‘一时糊涂’、‘让她病一病’、‘怕事情败露’,是什么意思?与你刚才声称的‘完全不知情’、‘秘书所为’,是否矛盾?”
“我……我当时是乱说的!我被他们吓坏了!他们连续审问我几十个小时!不让我睡觉!我是被逼的!”杨远清脸色惨白,还在做最后的挣扎。
“那你怎么解释这个?”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化工厂铊采购记录。1986年4月,化工厂以‘科研’名义,采购铊化合物共计50克。经查,该化工厂当年并无任何需要用到铊的科研项目。采购的铊,去向不明。”
“一个完全用不到铊的化工厂,为什么要采购这个,而且在宋清欢女士死亡前一个月,这是不是太巧合了?”
“另外,被告人薛玲荣的银行转账记录。1986年6月,薛玲荣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主治医生王明辉的境外账户转账50万美元。转账备注为‘咨询费’。”
“一个潜逃到加拿大的医生,跟金陵本土企业会有什么商业往来?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
公诉人每念一项,杨远清的脸色就白一分。
任凭你巧舌如簧,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任何抵赖都显得如此荒唐可笑!
“综上,”公诉人做最后陈词,“现有的证据充分证明——”
“被告人杨远清,为达到与薛玲荣结合的目的,采购剧毒物质铊盐,买通主治医生实施投毒行为,最终导致宋清欢因慢性铊中毒、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薛玲荣,在明知杨远清实施投毒的情况下未施加阻止,还在事后协助掩埋罪证、转移资产。”
“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远清系主犯,薛玲荣系从犯,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犯罪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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