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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法官開始仔細觀摩。
刀子就是常見的水果刀,總體不足小臂般大小,刀身很薄,看起來較為劣質,但......
刃口極其鋒利!
刃口鋒利,刀尖尖銳,需燈光打在上面,泛出森森寒光,只要輕微一捅,奪走人命簡直是輕而易舉,看起來極為駭人!
“審判長!”
“根據上一次庭審審理,就本案而言,根本矛盾是發生在遠在兩千公里之外的綠森市。”
“而根據司法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
“原文第一條:主觀故意屬於定罪關鍵事實,必須滿足本條三項標準,靠完整證據鏈證實,不能僅憑口供、辦案人員主觀揣測推定故意!”
“依據《刑訴司法解釋》,第140條,全案只有間接證據時,必須互相印證、無矛盾、形成,完整證據鏈、結論唯一、排除合理懷疑,才可認定主觀心態與犯罪事實!”
檢察官鄧世傑開口。
兩條法例。
核心指向‘客觀證據鏈’‘互相佐證’!
“上一次審理,有關兇器。”
“被告方辯護人員認為,本案造成17刀傷害的刀具,並不具備殺人性質。”
“同時,根據刀具殺傷力,側面驗證被告人張月,為自我保護。”
“無佐證,無證據鏈。”
“而因矛盾是在綠森市而起,我方人員,便登機前往綠森市,準備一探究竟,只是,沒成想......”
說著。
檢察官鄧世傑頓了頓,指了指審判臺上,那柄兇器。
“在啟陽機場,我方找到了第二柄,被告人張月曾持有,卻被攔下的器具!”
“即,我方所遞交的水果刀。”
水果刀......
是了。
張月不止存在一把刀子。
對方在登上飛機,前往成都前,曾在機場的安檢中被檢測出,存有一把水果刀。
刀子被機場人員攔截,隨即登機,丟進保管室,等待張月回到綠森市後,再將刀帶走。
只是,沒想到......
此時,竟然會以證明主觀犯罪意圖的角度,出現在庭審上,甚至...邏輯也十分鮮明。
“審判長!”
“刀具被攔截的時間,2月15日當天下午。”
“雙方之間的矛盾爆發,是在2月18日凌晨。”
“期間,只間隔了不足三天時間!”
“而在水果刀被攔截後,被告人得到第二把刀,彼此間隔時間,更是不足48小時!”
“對方意圖清晰,邏輯鏈鮮明。”
“矛盾爆發後便具備主觀故意,刀具被收走,短時間又拿到另一把刀具,明顯是有備而來!”
“綜上所述......”
檢察官鄧世傑緩緩開口,他講邏輯嚼碎,一點點呈現在法庭上。
兩把刀的間隔時間太短。
而得到第二把刀,又與捅刺17刀的時間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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