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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GM罪,反人民罪成立。

    3,被告執政能力低下,軍事能力不足,導致其竊取權柄以後,內政外交,民生經濟,抵禦外敵,無不失敗,幾乎幾所有方面都沒有拿的出手的成績。

    特別是在面對日本侵略者的過程中,被告一度想賣國求榮。因此,被告實在不是一一個稱職的領導人。瀆職罪成立。

    4,被告始終拒絕承認其犯有漢奸罪。對於公訴方提供的對日媾和證據,被告認為只是出於政治上的正常妥協操作,不能視為投降主義的漢奸行為。但

    是,法庭認為,基於人所共知的東北淪陷經過,華北危亡情況,這樣一個背景之下,發生的同樣人所共知的西安事變促成被告轉而抗日。被告後來或主動或被動的與日媾和,具備邏輯上的主觀動機,加上事實行為,對於被告所處公職來講,危害極大,後果極重,影響極深。法庭認為,不能單純的看待被告與日

    和談,必須結合前後歷史背景,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來看待。因此,法庭認為,被告漢奸罪成立。

    合議庭最後判決如下:貪汙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侵吞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瀆職罪判

    處被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反GM罪判處被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反人民罪判處被告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出賣國家利益罪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漢奸罪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合計執行死刑,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被審判既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通過廣播,報刊,電視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十五日,並提交中央ZF主席簽字同意。即1943年3月 10日判決生效。在取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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