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81章 广州恶魔张志成《五》  中国悍匪档案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张志成特大持枪抢劫杀人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成,王军,刘安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参与作案的团伙成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

    面对一审判决,张志成等人,均提出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他们的上诉,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了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1997年3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志成、王军、刘安江、张志伟四人,执行死刑。行刑当天,天气阴沉,仿佛在为那些被残害的无辜者哀悼。随着四声枪响,这四个双手沾满15条无辜生命鲜血的恶魔,终于倒在了刑场之上,结束了自己罪恶的一生。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