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76章 这案子不寻常  重生从赘婿到权倾天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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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立虽然没干过刑侦,但他自学过刑事侦查学的教材。重要的内容、该学习的地方,他记得清清楚楚。

    教材上写得很明白——被讯问人在前几次讯问中通常会抗拒、隐瞒、编造、避重就轻,到了中后期,在证据压力和审讯策略下,才会逐步吐露实情。

    谢小为的轨迹恰好相反——前两次详细具体,第三次全部否认。

    为什么?

    第一种可能:前两次是编的,第三次说了实话。但那些细节——后脑勺撞在床腿上、啤酒灌进喉咙里的呛咳、李静的手在邓兵背上抓出血痕——不是编得出来的。

    第二种可能:前两次是实话,第三次被“说服”了。被谁说服的?怎么说服的?在看守所里,什么人能“说服”一个被关在铁窗后面的男孩翻供?

    程立在“邓兵”和“林强”两个名字下面各画了一道线。

    画完线之后他没有停,而是把卷宗往后翻,找他一直在找的东西——邓兵的调查记录。

    谢小为的三次供述都提到了邓兵。邓兵出现在案发现场,邓兵把谢小为拖进里屋,邓兵是第一个动手的人。

    按照正常的侦查程序,邓兵应该是这个案子的关键证人,甚至应该是重点调查对象。

    但卷宗里没有邓兵的询问笔录。

    不是有但没有用——是没有。程立把卷宗从头翻到尾,从尾翻到头,找了第三遍。

    证人证言那一摞里,有李静邻居的证言、有李静父母的证言、有谢小为学校辅导员的证言,甚至有一个案发当天在村口小卖部买东西的老太太的证言。

    但没有邓兵的。没有林强的。没有那个光头男人的。

    这些人像从案卷里蒸发了。

    程立终于在一份侦查工作记录的存根上找到了一行字——“经查,邓兵案发时段不在现场,有证人证实,未予立案。”

    就这么一行字。没有附证人证言的内容,没有写证人是谁,没有写怎么确认的不在现场。只有这一行字,像一块石头,把所有的追问都堵死了。

    程立把那一页抽出来,单独放在一边。就单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件案子就不同寻常了。

    邓兵是邓老虎的儿子。邓老虎是金竹山最大的矿主,手底下养着上百号人,在冷水江的地面上踩一脚,地皮要颤三颤。

    他儿子被一个无期犯人在供述里指认了,警察的调查结论是一行字——不在现场,有证人。

    证人是谁?邓老虎的人。或者被邓老虎搞定的人。

    程立翻开辩护词。辩护律师叫周正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不是谢家自己请的——谢家那个家境,也请不起。

    从辩护词的内容来看,周正明是下了功夫的,不是走过场的那种指派律师。

    辩护词从证据链的完整性入手,逐条反驳检方指控——

    “精液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死者发生过性关系。仅凭阴道撕裂伤不能直接认定XQ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死者身上提取的指纹,只能证明接触过,不能证明杀人。被告人与死者系同学关系,有过正常接触,指纹的出现有合理解释。”

    “死者下体的撕裂伤程度为中度,与单人作案的一般特征不符。法医报告未对撕裂伤的形成机制作出合理解释。辩护方认为,不排除多人参与性侵的可能性。”

    “被告人供述中反复提到的邓兵、林强及一名光头男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行为高度可疑。检方未对上述三人进行深入调查,侦查存在重大疏漏。”

    程立把辩护词的最后一页翻过来,找法院对辩护意见的回应。

    判决书里只有一句话——“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不予采信。四个字。没有解释为什么不予采信,没有逐条驳斥辩护意见的理由,没有说明“与事实不符”具体指哪个事实。

    四个字,就把一个律师认真写了几十页的辩护词、把尸检报告里的阴性结果、把三次供述中的矛盾、把邓兵等人的失踪,全部抹掉了。

    程立靠在椅背上,盯着那四个字看了很久。

    他来冷江之前,自学那些法律书的时候,读到过关于证据规则的内容。书上说,法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不是“可以”说明,是“应当”说明。这不是一个建议性的条款,是硬性规定。

    但这个案子没有说明。四个字,就把一个二十岁的男孩送进了无期徒刑。

    程立把判决书合上,把辩护词放在判决书上面。两摞材料叠在一起,一厚一薄。厚的那摞是律师的心血,薄的那摞是法院的回应。四个字对几十页,这个分量不对。

    他从椅子上站起来,走到窗前。天已经全黑了,市委大院的灯光零零落落地亮着,主楼里没几扇窗子有光。

    远处金竹山的方向,天际线上有一道灰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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