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072章 大明律令体系  崇祯重振大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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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事情不是他需要考虑的,他安慰杨景辰道:

    “也不用太担心了!”

    “皇上对国会的法案有否决权,而且所有法律法规都要皇上签发,内阁对圣旨有副署权。”

    “或许可争取这个权力,明确国会制定的法案都是圣旨,必须经过内阁副署。”

    杨景辰眼前一亮,感觉可以争取。

    如果国会的法案需要经过内阁副署,从内阁这边以圣旨的名义下发,那么内阁对国会的干政,就有很强的抵抗力。

    他和温体仁琢磨着,如何争取这个权力。

    以皇帝对国会的防备来看,他们有可能争取到这个权力。

    ——

    朱由检对国会干政确实很防备,他不希望大小事务都要经过国会。

    那样朝廷诸司就不用做事了,想出台什么政策,都要去国会争论一番——

    那根本不是做事的制度,很多议会制国家,都陷入了效率低下、甚至议而不决。

    所以朱由检是很警惕国会干政的,那不是国会应该干的事儿。

    不过对长期措施通过国会制定成法案,他却是很赞同的。

    因为这能保障政策的延续,不至于因为官员调离,一些好的政策就人亡政息。

    这能很大程度上解决流官的弊端,推行更长远的措施。

    所以他要求朝廷诸司和国会一起,草拟涉政类法案的制定办法,规范国会的这个权力。

    对杨景辰提出的内阁对国会的法案有副署权,朱由检部份认可:

    “涉政类的法案,如果不是内阁提议,那就需要内阁同意。”

    “不过立法权属于国会,其他正常的礼法制定,仍旧按正常程序。”

    这个正常程序是什么呢?

    按照先前的约定,《大明礼法公约》《大明分封礼法》《大明继承礼法》这三大礼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在国会五分之四多数通过,并且在大臣廷议通过后,由皇帝认可批准。

    《大明律》《大明会典》等第一等级法律的修改,需要国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臣廷议通过、皇帝认可批准。

    这些法律的制定权不仅属于国会,还要交付廷议。

    其他第二等级法律、第三等级法规的制定权完全属于国会,其中法律需要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法案和法规只需要国会常务会议同意。

    地方议会可以根据已有礼法,制定仅限于当地使用的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这是第四等级法规。

    现在的国会筹办处,理论上相当于国会临时常务会议。所以它通过的都是法案、法规,正式的礼法和法律,需要在国会成立后,召开全体会议定下来。

    在拥有制定涉政法案的权力后,国会筹办处已经可以干预政事。

    为了防止国会和内阁产生严重冲突,也为了给筹办中的国会立规矩,朱由检部分同意了杨景辰的提议,给了内阁在涉政法案上的副署权。

    内阁诸公、还有朝堂大臣,对此当然是认可的。他们其实也不怎么愿意看到国会干政,对朝廷诸司的政策指指点点。

    甚至一些大臣提议,除非朝廷诸司提议,国会不得制定涉政法案。

    但是这个想法很好,实践却很困难。因为很多法律都和政治息息相关,朝廷诸司的政令要符合法律。

    所以讨论下来,还是按皇帝的决定,对明显涉政的法案,必须经过内阁同意。

    包括一些部门提议的法案,都要经过内阁批准。

    这让内阁的权力继续增加,越来越有领导诸司的气象——

    这也是先前推行五院制时,内阁不愿意改为政事堂的原因。

    他们要的是统领五院,而不是只领导政务院。

    现在国会也被纳入进来,内阁通过对皇帝圣旨的副署权、以及法律法规必须由皇帝颁布,获得了干预法律的权力。

    尤其是明显涉政的法案,必须在内阁同意后才能颁发下去。

    ——

    从法律等级这件事,朱由检想到了政令等级。

    按照之前的约定,皇帝政令等同法律,视作临时法律对待。

    甚至能临时废止某些法律条款,要求国会修改。

    这是对律令体系的重大变革,明确了法律和诏令的关系。

    在此之前,律令经常是不分的。朝廷经常以诏令颁布法律制度。

    例如《大明会典》,它里面就有很多《大明律》的内容,以及后续皇帝用诏令对部分条文的完善和修改。

    二百多年下来,这些律令已经非常繁杂,如同代码屎山。

    这也是朱由检下令重制礼乐的原因,需要把法律和制度明确下来。

    甚至他还制定了落日条款,明确各种诏令和法律的实施时间。每六十年至少整理一次,不能把问题一直累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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