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077章 礼法的制定和修改  崇祯重振大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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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遵守三大礼法,并且在继任皇帝时宣誓。

    确保这次重制礼乐的成果,能够一直维持下去。

    群臣这下满意了,没有继续纠缠。

    最终这一条规定:

    【大明皇帝尊重大明礼法,遵守《大明礼法公约》、《大明继承礼法》、《大明分封礼法》三大礼法。

    三大礼法制定完成后,皇帝和太子应在臣民面前公开宣誓遵守。新皇登极、太子监国,同样应当宣誓。

    贵族、官员、议员就任时,应公开宣誓效忠皇帝,遵守礼法和法律。

    每一位大明公民,都有服从礼法和律令的义务,违者将受惩处。

    大明公民和在大明领土居住的人必须遵守大明礼法。一切违反大明礼法的行为,皆应得到追究。

    大明公民在礼法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性别、职业、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礼法的特权。

    大明坚持礼法治国,依照礼法和法律法规施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未经皇帝赦免,任何人都不得逃脱法律制裁。

    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

    将依照礼法和法律治国明确写入条文,表明法律的地位。

    今后,再有官员用圣贤道理、天理人情断案,或者碍于权势徇私枉法,那就是违背礼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算实在有不得已之处,也必须在审判之后,再请求皇帝赦免。

    赦免的流程和对象,以后具体规定,现在没时间制定这种细枝末节的条文。

    群臣也没有觉得这不公平,因为赦免本就是皇帝的权力。

    尤其是一些法律如果执行得太严格,可能会出现大量罪犯。

    那时就要靠皇帝赦免,才能维持安稳。

    大明有常赦、有特赦、还有不赦之罪。

    在多次大赦天下后,早就有完备的规矩。

    而且朱由检用锦衣卫、东厂办些阴私之事,需要有特赦权力保住这些人。

    还有一些贵族、官员犯罪,需要减轻惩罚,同样需要特赦。

    所以赦免这个权力虽然对依照礼法治国有破坏,却是君臣民都需要的,被明确写入条文,由皇帝实施这个权力。

    这对增强皇权有好处,朱由检却有些复杂心绪。

    他看着群臣对赦免权这么积极,感叹道:

    “万方有罪,罪在朕躬。”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赦免权就归朕了,朕为臣民担过。”

    然后又指挥群臣,把前段时间商讨的诏令、政令制定办法写入条文:

    【皇帝诏令位同临时法律,但不得与三大礼法相违背。

    诏令颁布应当经过朝会,并由至少一位内阁大学士副署、六科佥批,符合《大明会典》规定的程序。

    六科可封驳不符合程序的诏令,并将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提交国会礼法委员会。国会礼法委员会拥有审查诏令是否违背三大礼法的权力,如果产生争议,应当提交国会。

    对国会和朝会共同认定的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皇帝应当撤回。

    诸司政令需经集议颁布,并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审议。如有违反法律,应当提交国会和议会。

    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六科的权力,可以审查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

    并且和国会礼法委员会联接,交给国会审议。

    这是朱由检提出的,为的是限制六科对诏令的封驳权力。

    他可不希望没违背礼法的诏令,还被六科封驳。

    如果这些人真要封驳,需要先找出违背三大礼法的地方,再提交给国会礼法委员会。

    国会又不能管平时的政务,所以六科实际丢失了对合法诏令的封驳权。

    对此国会是愿意的,六科也没那么反对。

    他们先前面对皇帝的削权就接受了,如今更乐意矛盾上移。

    这样一来,他们在可能和皇帝冲突时,就能将矛盾转给国会——

    毕竟不是每一位给事中,都有封驳皇帝诏令的勇气。

    但是对政令的封驳权,六科仍紧抓不放。就算是合法的政令,只要他们觉得不合理,就有封驳权力。

    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为的是以小制大,牵制朝廷大臣。

    朱由检先前精力旺盛,经常直接处理事务,对六科以压制为主,提高办事效率。

    如今他对政事没有那么大的兴趣了,又给内阁等诸司放权,所以把封驳政令的权力,又还给了六科,和诸司相互制约。

    这些都写在《大明会典》的诸司职掌里,会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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