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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每一个字都重若千钧,
如同冰冷的枷锁。
这就意味着,胡莱如果扣下扳机,他面对的将是一套极其严格、近乎苛刻的调查程序。
必须用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证明:
他使用武器的行为是
合法的(严格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十五种情形之一)、
正当的(当时情境下已无其他更温和手段可选择)、
必要的(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及生命的紧迫危险)。
而此刻的丁禹兮呢?
他独自一人,持一把菜刀,被围困在狭小的卧室内。
并没有劫持任何人质,也未对现场其他任何人造成实质性的、实时的生命威胁。
如果巡特警大队在破门强攻时,丁禹兮持刀疯狂挥砍民辅警,那一刻开枪必然是合法的。
但即便如此,这个时机也如同电光火石,稍纵即逝!一旦队员退开或者被盾牌挡住,危险解除,再开枪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
更要命的是现场环境。
胡莱和他的队员们挤在狭窄的门口和过道,丁禹兮在逼仄的卧室内如同失控的弹球般“上蹿下跳”,动作毫无规律可循。
在这种极端复杂、视线严重受阻、人员高度密集的室内狭小空间开枪,后果不堪设想!
一旦子弹未能击中目标,必然会在在水泥墙、地面发生跳弹,那失控的流弹会打中谁?
可就不好说了。
此外,孟川对基层民警的射击训练水平再清楚不过:一年一次例行训练,一次寥寥数发子弹。
在平静开阔的训练场上,打15米固定靶,脱靶的情况都屡见不鲜。
更别提实战了。
心理素质、环境压力、移动目标、空间限制……实战射击的难度是训练场的十倍、百倍!
在那种混乱、逼仄、肾上腺素飙升的环境中,胡莱能精准地一枪命中丁禹兮而不造成任何附带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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