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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是天津某五金材料行的倒卖案。
这家材料行的老板姓郑,在天津经营五金生意已有十余年。
根据地接收天津后,他的材料行被列为合法经营户,继续营业。郑某利用自己在工商界的人脉关系,通过行贿的方式从一家公营仓库的管理员手中套取了大量优质钢材和铜材这些物资属于统购统销范围,严禁私自买卖。
郑某将这批物资加价转卖给国统区的商人,从中牟取暴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郑某在半年内累计倒卖钢材四十余吨、铜材十二吨,非法获利折合边币八十七万元。
法院以走私罪和行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那名收受贿赂的仓库管理员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起是济南一家面粉厂的偷税案。
这家面粉厂的老板姓吴,在济南光复前夕曾暗中资助过地下党,光复后被列为开明绅士,继续经营面粉厂。
吴某自恃有功,在经营中长期偷漏税收,采用的手段是做两套账一套应付税务检查,一套记录真实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账目异常,经过深入核查,查明吴某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累计偷漏税款折合边币二十三万元。
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补缴全部偷漏税款。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起是唐山某公营煤矿的集体贪污案。
这个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和财务科长三人合谋,利用煤炭销售环节的管理漏洞,将部分优质煤以次煤的价格出售给与其有私交的中间商,中间商再以市场价转卖,三人从中收取回扣。
案件持续了将近一年,累计侵吞公款折合边币五十六万元。
案发后,三名主犯全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煤矿的主管部门河北工业部,也因此被追究管理责任,相关领导受到了行政处分。
这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通过报纸和广播向社会公布。
死刑的判决在工商界和公职人员中引起了强烈震动。
一些人这才意识到,根据地政府在经济管理问题上不是说说而已,是真的会动刀子。
整顿工作持续了大约三个月。
到十一月底,各地汇总上来的数据。
共查处各类违规案件一万二千余起,追缴税款和罚款约一千八百万元边币,吊销营业执照二百余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三百余人。
其中,判处死的十一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十余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近百人。
这个数字比上半年发现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说明整顿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财经委员会很清楚,整顿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真正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能够长期有效运转的经济管理制度。
文件规定的那些条款,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否则,风声一过,问题又会卷土重来。
之所以这次整顿没有搞成一场持续数年的运动,而是集中在三个月内完成,根本原因在于外部形势不允许。
1946年下半年,联合政府的裂痕已经公开化。
南方方面坚持一党独大的立场没有丝毫改变,民主党派在联合政府中毫无实权,多位民主人士愤而辞职。
常凯申在美援的支持下不断扩军,总兵力已膨胀至五百八十万,同时在农村大量抓丁征粮,导致国统区的经济加速崩溃。
种种迹象表明,战争已经不可避免,大规模爆发只是时间问题。
在这种形势下,根据地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一个核心目标来展开备战。
工业生产力保军工产能,农业生产力保军粮供应,交通运输力保军队调动。
经济领域的整顿,也必须服从这个大局。不能因为整顿而影响生产,不能因为查处案件而导致工厂停工、商店关门、市场萧条。
所以这次整顿从一开始就被限定在“快刀斩乱麻”的节奏里发现问题,迅速查清,依法处理,然后恢复正常秩序。
不搞人人过关,不搞无限牵连,不搞群众运动式的揭发批判。
在整顿过程中,财经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个现象:被查处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涉案人员是私营工商业者。
这些人在抗战期间和解放战争初期,为根据地的物资供应和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
但在战争结束、经济恢复之后,一些人开始追求不正当的利益,走上了违法违规的道路。
这种现象引发了财经委员会内部的一场讨论。
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待私营工商业者?是继续鼓励发展,还是加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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