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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審判體現我黨政權的合法性。我們的審判依據全部來自於對被告在國家元首職務上對全國人民犯下的罪行。”
老蔣聽完以後,依然哼了一聲,但是沒有再大吵大叫。
“下面請公訴人宣讀公訴書。”
-名來自於蜀省高等法院的法官田超文從旁邊的公訴人席位站了起來,-手開啟面前的資料夾,-手拿起拿起話筒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下面由
我來宣讀對被告的公訴書。
被告蔣中正,原名瑞元,後改名志清,中正,字介石,浙江奉化人,出身於1887年10月31日。1906和1908年兩度赴日留學。1010年加入日本陸軍第+
三師團第十九聯隊。1913年加入中華GM黨,1916年,被告於上海拜入青幫門下。1924年, 被告被任命為陸軍軍官學校校長。1925年兩次任東征司令員,
1926年,被告就任國民GM軍總司令,軍委會主席等職。1928年改組國民ZF,並就任國府主席,三軍總司令。1931年底卸任國府主席。1932年就任軍事委
員會委員長。1939年就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1941年任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以上即為被告主要生平及經歷公職。
被告在以上羅列職務在任期間犯下多項嚴重罪行,構成職務犯罪。有:
一,1926年發動中山艦事件和整理黨務案。這是被告精心策劃,精心組織並實施的反GM行動,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當時大好的GM形勢。其目的非常明顯
的就是為了一己私利,為了加強其自身的政治軍事地位。這種行為與其當時GMD中央常委,國民GM軍總司令的職責是完全相沖突的,是對當時GMD中央政
策的嚴重違反,屬於嚴重的反GM行為,且構成瀆職罪,反GM罪。
二,1927年,被告發動反GM的四一二政變。該政變在被告的授意下大肆屠殺,抓捕包括GCD員在內的GM群眾,僅上海一地即造成逾六千人損失,(含失
蹤)。這起事件中,被告主動聯絡日本美國等帝國主義者。以帝國主義在華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利益為交換條件,換取帝國主義對被告的反GM行動的多方
面支援。出賣利益包括向日本許諾承認與日本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承認歷屆ZF借款,並承諾歸還。承認日本在東北的特殊利益關切等。向美國承認對美
不平等條約,保障美國在華租界利益,向美商輸送經濟利益等。
被告與江浙等地反動地主及反動大資本家勾結,以承諾幫助解決勞資矛盾為條件,收受反動財閥資金逾千萬銀元。
被告主動聯絡上海黑社會幫派,向這些人提供經費,武器,人員,許諾相應的政治地位,令其成為反GM急先鋒。
縱橫觀四一二政變,被告絕對不僅僅是出於主義之爭而進行的黨派政治鬥爭,不能用在其位制湔的理由為其開脫。理由如下: 1,當時被告實際控制
南京國府,被告的主要目的還是要與武漢國府進行對抗,為自己爭取更多權力。並且在被告實行清黨以後,GMD員數量從121萬銳減至22萬。當時中共黨員才5萬人。可見被告以反共為幌子,行爭權奪利之實。
_2,被告在國共合作的大GM時期,公開暴力清黨,是嚴重違背GMD先總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政策的,是對第一次GM的國共合作的嚴重破壞。不論目的
為何,都是對自己所在黨派,所在職務,所有信仰的背叛。
3,被告在屠殺,抓捕真實GCD員的同時,大量殺害,抓捕,迫害普通無黨派人士,對於參加罷工,遊行等GM行動的無辜人民群眾進行了血腥鎮壓。
4,被告主動勾結外部帝國主義勢力,以國家人民利益為交換條件,換取自身利益,這是赤裸裸的賣國漢奸行為。
5,被告利用曾經為青幫弟子的便利條件,買通指使黑社會性質幫派參與屠殺GM群眾。該行為毫無ZF領袖之覺悟,行事與地痞流氓無異。
6,被告通過出賣支援GMD的GM群眾的利益,討好,賣身於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為資本家除去工人糾察隊,事實上解散了各省農村基層政權就是明證。
因此,公訴方認為,在反GM政變中,被告犯有瀆職罪,反人民罪,出賣國家利益罪,反GM罪等罪行。
三,1928年,被告擔任國民GM軍總司令,指揮軍隊在國土範圍內進行了蔣桂戰爭、蔣馮戰爭、蔣閻馮戰爭等多次軍閥性質的大混戰造成巨大的人員和
財產損失。戰爭發動的起源,過程以及戰爭目的只為自己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可以說犯下了瀆職罪,濫用職權罪,反GM罪,反人民罪。
四,1934年, 在針對中央蘇區的圍剿作戰後,被告指示手下軍隊對蘇區人民進行了慘無人道的大屠殺。注意,公訴方指的是對蘇區人民,而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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