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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軍事
戰鬥人員的屠殺。被告喊出了“有民即有匪,民盡匪盡”、“寧願錯殺一千,不能漏掉一個”、“屋換石頭, 人換種”,“斬草除根,誅家滅種”等讓人毛骨悚然的口
號,在蘇區實行“殺光、燒光、搶光”的政策。其行徑比之帝國主義侵略者有過之而無不及。據被告ZF的統計資料顯示,戰爭發生的湘鄂皖贛幾省人口減少超
過750萬,根據當時中共紅軍的規模來看,很難讓人相信如此巨大的人口減少,僅僅是出於戰爭原因。有足夠證據表明被告犯下了嚴重的戰爭罪,反人民
罪,濫用職權罪。
五,從1931年九-八事變開始,被告的一系列主觀政策加劇了日本侵略者對國家和人民的傷害,計有:
第一,被告先後授意與日本侵略者簽訂《淞滬停戰協定》、《塘沽協定》 、《秦土協定》 、_《何梅協定》 等喪權辱國的投降主義條約,出賣國家利益。
不論其主觀意願是什麼,客觀上助長了侵略者氣焰,丟失國家領土,喪失國家人格,失陷同胞人民。喪權辱國,失職,瀆職,漢奸賣國是躲不過去的。
第二,被告應該對東北淪陷負有重要責任。九-八事變當時指使東北張學良當局執行不抵抗政策。在以上列舉條約之中有被告向日本侵略者確認東北歸
於日方,承認偽滿洲國的內容。國際上都不曾被普遍承認的地方偽政權卻得到了被告的承認,充分證明了被告有出賣東北換取日本侵略者不再繼續進攻的漢
奸賣國行為。
第三,1938年,被告命令炸開黃河花園口,致使洪水淹死我國百姓89萬人。有證據顯示,被告明知嚴重後果,仍然-意孤行。
第四,抗戰以來,被告多次發動反共摩擦,執行限共,溶共等政策。並悍然對抗日武裝發動皖南事變。客觀上破壞中國抗日統一民族戰線,削弱中國抗
日力量。
據此,公訴方認為,抗戰期間,被告共計犯下瀆職罪,反人民罪,反GM罪,出賣國家利益罪,分裂國家罪,漢奸罪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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