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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設法,使呈文與批覆有所區分。
“最後決定,朕與丞相往後批覆百官所呈文書,皆以硃批。
“既使朝廷之批與百官之批,形式有所分,輕重有所異,亦彰朝廷威重。
“凡朕與丞相硃批所至,朝廷州郡、百官萬吏須即刻奉行,稽遲者以違制論。
“自丞相以下至二千石太守,批覆屬官、屬吏所呈文書,皆以藍批。
“既別於朝廷,又顯大臣之權。
“凡藍批所至,州、郡、縣亦須即刻奉行,較硃批稍後。
“至於軍中,亦當行此朱、藍批閱之法。
“此外,朱、藍之墨,須朝廷尚方監專制,摻以密料防止作偽。
“以此,當能大減下官下吏篡改、僭擬朝廷、上官文書舞蔽之象。
“如是,則上下行文涇渭可辨,政令審閱、裁斷、行施,亦可如臂使指矣。
“非止如此。
“朕以為墨入朱出,同樣可以適用於四柱清賬之法。
“入賬以墨筆記之,出賬以赤筆記之。
“亦可以大增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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