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45章:司法建议!  名义:开局成为法院副院长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雨夜中的京州中院大楼只有零星几个窗口还亮着灯。

    陈清泉的办公室在七楼东侧,他开了灯,泡了杯浓茶,把协议摊在宽大的办公桌上。

    窗外是城市的霓虹,在雨幕中晕染成一片模糊的光斑。陈清泉没有立即动笔,他先打开了法院内网的案例数据库。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法律适用”。

    屏幕上跳出三十七个相关案例。他一个个点开,重点看那些涉及外资企业的纠纷。其中有三个案例引起了他的注意:一个是长三角某市与德资企业的土地纠纷,因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最后仲裁庭适用了新加坡法律,导致中方败诉;另一个是华南某开发区与美资企业的环保争议,因为约定了中国籍仲裁员,最终裁决相对公平。

    他仔细阅读裁判文书,摘录关键法条,又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中英文对照本。办公室里只剩下键盘敲击声和翻动书页的沙沙声。

    凌晨两点,他写完了建议书的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常见陷阱与风险分析。用的是通俗易懂的语言,但每个观点都有案例或法条支撑。

    喝掉已经凉透的茶,他活动了下僵硬的脖颈,开始写第二部分:三条具体修改建议的法律依据。

    关于“前置协商期”,他引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友好协商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的相关表述。

    关于“中国籍仲裁员”,他找到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4年修订的仲裁规则——其中明确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员资质做出特别约定。他甚至还查到了该中心三名具有中国法背景的仲裁员简历,附在了建议书后面。

    关于“中国法律适用”,这是重中之重。他引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接着,他详细列举了投资协议中哪些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范畴:土地所有权性质、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环境污染责任认定……

    写到这一部分时,窗外天色已经泛起了鱼肚白。雨不知什么时候停了,晨光从云层缝隙漏出来,给城市镀上一层青灰色的冷光。

    陈清泉揉了揉发涩的眼睛,开始写第三部分:谈判策略与替代方案。

    他模拟了汤姆森集团可能提出的反驳理由,并逐一准备了应对说辞。如果对方坚持不接受中国籍仲裁员,那么可以退一步,要求第三名仲裁员必须具有审理涉华案件的经验;如果对方不同意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可以缩小范围,只约定“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必须适用中国法。

    最后,他加了一段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份既尊重国际惯例、又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投资协议,不仅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更能向国际社会展示京州乃至我省依法治市的决心与能力。建议招商部门以此为契机,建立涉外投资协议法律审查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写完最后一个字,时间是清晨六点四十分。陈清泉把十八页的建议书从头到尾检查了两遍,修改了几处措辞,然后打印装订。

    乳白色的纸张还带着打印机的余温。封面上他简单写了标题:《关于汤姆森集团投资协议仲裁条款修改的司法建议》,落款是“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空着。

    七点整,他给李达康发了条短信:“书记,建议书已完成。是否现在送过来?”

    三分钟后,手机震动:“直接带到市委会议室。八点半专题会,你列席。”

    ……

    上午八点二十分,市委第三会议室。

    椭圆形的红木会议桌旁已经坐满了人。李达康坐在主位,左手边是吴俊生副市长、招商局赵立民局长、法制办主任孙建华;右手边空着两个位置,一个是留给陈清泉的,另一个是记录员的位置。

    气氛有些压抑。吴俊生正在翻看一份报表,眉头紧锁;赵立民不停地看表,显得焦虑不安。

    陈清泉推门进来时,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他。他换了身整洁的法官制服,臂弯里夹着文件夹,朝李达康微微点头,在空位上坐下。

    “人都齐了,开会。”李达康开门见山,“汤姆森协议的事,今天必须定下来。清泉院长做了功课,先听听他的意见。”

    陈清泉打开文件夹,把建议书副本分发给在场每人一份。纸张传递的窸窣声在安静的会议室里格外清晰。

    “李书记,各位领导,”他声音平稳,“经过对协议文本的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我认为第十二条第三款确实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但风险并非不可控,关键是要在尊重国际商事规则的前提下,嵌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的机制。”

    他用了十分钟,扼要讲解了三条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